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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8-10 13:41 文章来源:开原市商业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信 息
食盐专营、生猪定点屠宰归口商业局管理,为增加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商业局特制定关于食盐专营管理和生猪定点屠宰办事指南,以方便和规范企业单位和各用户食盐购进和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申报。
(一)、食盐专营
内容:食盐包括加碘盐、工业用盐。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14条规定,各食盐零售企业、代购式销售店、畜牧用盐及工业用盐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当地取得批发许可证,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外埠购进属违法行为。
(二)、生猪定点屠宰内容:
规划设置定点屠宰厂,以一乡一镇一点为原则,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厂,先行递交必须经当地乡镇政府签字同意的申请书,然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后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明确答复。待厂(点)新建完工或改造完工,经现场验收合格后,给予正式定点批复。
开 原 市 商 业 局
200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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