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原市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暂行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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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4-17 14:32 文章来源:开原市政府网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开原市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06年3月30日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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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原市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加速实施我市“科教兴市”战略,不断吸纳、留住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充分发挥他们在科研、开发、管理工作中的领先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是指我市各单位工作在一线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包括被我市聘用的域外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第二章 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管理
第三条 对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颁发《开原市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荣誉证书》,并将其列入开原市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库,由市委组织部进行管理。市委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各种待遇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 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所从事的专业一般不轻易变动,确因工作需要变动的,须经市委组织部批准。基层单位对其工作做重大调整、改任党政职务等,都须事先征得市委组织部的同意。
第五条 实行市领导与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联系制度,经常了解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思想、工作、学习及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热情关心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宣传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先进事迹,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七条 重视发挥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参谋作用,鼓励他们参政议政、献计献策,积极采纳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在评选各级各类专家、拔尖人才时,对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予以优先推荐。
第九条 努力改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条件。优先安排科研项目,优先提供科研经费、图书和仪器设备;根据工作需要应配备助手的,尊重其意见,予以配备;优先安排他们参加国内外相关的学术交流、进修和考察;要尽量减少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不必要的兼职和社会活动,参加一般性社会活动时应尊重他们的意见,保证其主要精力用于专业技术工作。
第十条 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在管理期内达到退休年龄,如工作特殊需要,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在岗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 定期选派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到先进地区和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挂职锻炼或培训进修;推荐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各类学术交流;坚持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放到重要技术岗位,担任重要课题、重要工程负责人。
第十二条 鼓励各类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等要素入股,使他们的报酬与实际业绩、贡献挂钩。
第十三条 建立人才奖励基金,定期对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表彰。对有突出贡献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市委、市政府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物资奖励。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核拨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活动经费,由市委组织部集中管理使用。
第三章 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待遇
第十五条 关心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身体健康,由市委组织部牵头每年组织一次体检,并发给优先就诊卡;每年享受二十天技术业务进修时间、学习各自专业领域内的新技术和理论;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可安排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到外地疗养一次或给予增加十天休假时间。
第十六条 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凭人才证在全市范围内旅游景点观光,免收门票费(不含私营旅游景点)。
第十七条 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具备下列条件者,由市人才领导小组对其进行综合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可在本系统或本单位安排一名子女就业(原则上要符合专业要求)。
1、工作在一线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2、属于本地区、本行业的学科带头人。
3、被公认为同行业突出贡献者。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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